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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县洪镇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终991号
案件名称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县洪镇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怀宁县洪镇好视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终9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秋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宇,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宁县洪镇好视力眼镜店,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经营者:凌敏,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上诉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宁县洪镇好视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请求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怀宁县洪镇好视力眼镜店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8民初22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省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00元,怀宁县洪镇好视力眼镜店承担5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郑州市新视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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