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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18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陈炳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知民初18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炳良,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东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炳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伍剑生人民陪审员  袁 洁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代理书记员  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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