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863号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惠渔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姜山市场西20号。
法定代表人:陈佳瑜。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惠渔跨境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