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91民初279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0。
负责人:江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优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武胜桥镇高海路南玉皇新村西。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东明优尔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