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4执20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该协会会长。
被执行人:商丘市召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与科迪大道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鑫鑫棉纺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D5HX5T。
法定代表人:陈召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申请执行商丘市召坤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2019)豫14知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0年10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
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用余额可供执行;
无不动产信息;
无股权信息。
三、2020年10月19日,前往商丘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四、2020年10月20日,前往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五、2020年10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商丘市召坤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六、2020年10月23日,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已不存在,未发现经营情况及继续侵权行为。
七、2020年10月2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进行告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行为内容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