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1218号之一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三台金亿林制鞋厂,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三台镇店上村鞋都**/div>经营者:刘丽。
被告:南京市秦淮区正利鞋类经营部,住,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鞋厅**/div>经营者:林正利。
本院受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新县三台金亿林制鞋厂、南京市秦淮区正利鞋类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