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864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83U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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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鸿,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号码44522419941123061X。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