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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晓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8647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晓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晓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8647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83U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鸿,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号码44522419941123061X。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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