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04民初3598号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1137670P。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璐,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旭,该公司法务。
被告:石广辉,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现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金,江苏远大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霖,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广辉、李彦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