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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答与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巴莉宝尼皮具有限公司、周君委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民初14512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答与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州巴莉宝尼皮具有限公司、周君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答与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巴莉宝尼皮具有限公司;周君委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14512号原告:汕头市答与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益楠,该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巴莉宝尼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

法定代表人:周君委。

被告:周君委,男,汉族,1979年7月15日,身份证住址广西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答与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巴莉宝尼皮具有限公司、周君委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答与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答与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汕头市答与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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