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495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申维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鲲鹏、林岚青,北京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守毅,男,1954年2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西王守毅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