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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航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2116号
案件名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航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航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116号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路街道航海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迁市航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南京西路金色港湾小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宋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航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麦凯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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