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936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红棉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全体,系。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全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