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134号原告:兰州火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区397号。
法定代表人:陆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金霞,甘肃达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玖玖,甘肃大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豫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与相济路交叉口新世纪广场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宗广。
原告兰州火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豫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兰州火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兰州火吧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