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55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祁江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万江社区庆丰三街**厂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祁江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