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461号 原告: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侯镇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平,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昊轮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中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明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苗苗,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昊轮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山东昊华轮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