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935号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五和大道(南)****407。
法定代表人:常梦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漯河尔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姬崔村****。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尔晴商贸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10日,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之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