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750号原告:安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原名安世辅伦特(上海)工程软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晓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奥能源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元南路**iv>法定代表人:朱振旗(ZHUZHENQ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翔,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奥能源动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安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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