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350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菁琳,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宁县回族镇长虹路建洛水暖管件批零,经营场所洛宁县长虹北路。
经营者:代建波。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宁县回族镇长虹路建洛水暖管件批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