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00号原告:郭士龙,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彦、陈娟娟,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经营场所:西平县专探乡专探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1MA44RU3C42。
经营者:王冬晗。
原告郭士龙诉被告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郭士龙的诉讼代理人齐晓彦、陈娟娟,被告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的经营者王冬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士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4682377号、第28261801号、第28275528号、第2828061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侵权门头、销毁侵权包装袋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6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于2020年5月25日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应驳回原告郭士龙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士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郭士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