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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士龙与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7知民初200号
案件名称郭士龙与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郭士龙;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7知民初200号原告:郭士龙,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彦、陈娟娟,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经营场所:西平县专探乡专探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1MA44RU3C42。

经营者:王冬晗。

原告郭士龙诉被告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郭士龙的诉讼代理人齐晓彦、陈娟娟,被告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的经营者王冬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士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4682377号、第28261801号、第28275528号、第28280615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店铺侵权门头、销毁侵权包装袋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6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西平县冬晗汉堡鸡排店于2020年5月25日注销,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应驳回原告郭士龙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士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郭士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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