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250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县宝岛眼镜,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21MA36PG6G73。
经营者:潘邵华,男,汉族,1982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县宝岛眼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