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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思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2276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思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思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276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611618943。

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老化工厂。

负责人:周袭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贵州黔思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2201610860960。

被告: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大道西新河桥头前150米处右侧(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康龙三路**)。

法定代表人:蔡长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春,该公司职员。

原告孔玮诉被告思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中山市永安路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并通知孔玮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孔玮在收到本院《预收诉讼费通知》后至今不予交纳,已超过交费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孔玮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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