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270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川健,福建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熔硅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荔港大道黄石段**/div> 法定代表人:谢瑞晖。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熔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