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107执30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
负责人:吴坚,总经理。
被执行人:峨眉山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双福镇河西街****。
法定代表人:李翠芳,执行董事。
关于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沪0107民初14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峨眉山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停止使用含有“冠生园”字样的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冠生园”字样,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8万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峨眉山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至今未果。
经查,被执行人注册登记在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经依法传唤,其仍未到庭,司法专递已自上述地址被退回,经事项委托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目前其去向不明,本院已网上追查其下落;
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的登记记录。
另本院已于2020年7月23日向四川省峨眉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送达强制变更企业名称的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谈话(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未获清偿的债权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