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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凯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40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凯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钟凯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01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凯浩,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上海融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凯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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