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42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伊山镇李红艳五金建材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小商品市场**/div>经营者:李红艳。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伊山镇李红艳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