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025号原告:郭伟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亮,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深圳兴奇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松元围居民小组**101。
法定代表人:方亮。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深方亮、深圳兴奇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0××××.X,专利名称:眼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据此原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伟伟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伟伟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