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奇创星动(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宏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群,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国,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2-1006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杜雪骞,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住所地中国趣路******。
法定代表人:谢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娜,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姝琦,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奇创星动(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创星动公司)、北京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迦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40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奇创星动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确认管辖权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地及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因此,奇创星动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上诉人迦游公司上诉称:1.本案涉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诉侵权行,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北京也没有证据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经核实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及公证材料,未能发现证明迦游公司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不能证明迦游公司存在侵权行为。
3.被上诉人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中反复论证其与奇创星动公司的股东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因《冒险王》的著作权发生争议,该案件管辖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先案件同属侵权,则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对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更为适宜。
综上,迦游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数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上诉人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上诉人奇创星动公司作为《冒险王2》的著作权人和运营主体,上诉人迦游公司作为涉案网站7k7k.com的主办单位,通过网络实施了侵害被上诉人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的侵,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
鉴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管辖范围之内,被上诉人据此选择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至于上诉人迦游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在管辖权审查阶段对此不进行处理。
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