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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22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法定代表人:刘永。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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