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89号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解放大道**附**。
经营者:韩林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光娟,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凌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楼**1703。
法定代表人:崔继东。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div>法定代表人:徐雷。
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诉被告郑州凌攀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新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木喜有成学习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