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知民初180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县区吉埠王利英商行,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吉埠镇赣兴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1MA379MLQ4T。
经营者:罗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忆惠,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县区吉埠王利英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