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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桂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8民初199号
案件名称199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桂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冯桂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9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桂萍,女,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桂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于2020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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