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46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闽侯县腾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通镇廷宅村廷前西路v> 法定代表人:张桂英。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闽侯县腾辉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