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156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菊,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被告:王喜乐,女,汉族,1995年8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王喜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