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577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柳佳,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诗山和华电器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诗山镇诗山街**,工商注册号350583600321997。
经营者:吕丽华。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诗山和华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2020年9月8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经艺 审 判 员 郑 励 人民陪审员 倪德利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雅真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