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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276号之一
案件名称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276号之一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东路学院大厦**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441591620。

法定代表人:郑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101D1-10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5469089C。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瞳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周游记户外拓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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