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441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秀玲,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林秀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林秀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鸣鸣 审 判 员 林 斌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陈秀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