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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林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441号
案件名称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林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秀玲;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441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秀玲,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林秀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林秀玲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沈鸣鸣 审 判 员  林 斌 人民陪审员  林立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菊平 书 记 员  陈秀招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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