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2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启超,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启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