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知民初1号 原告:伊恒博,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伊犁州伊宁市开发区。
被告:乌鲁木齐易飞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新疆大学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马力雁,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伊恒博与被告乌鲁木齐易飞盛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伊恒博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恒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恒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42.4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收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款项24917.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伊恒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