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198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来悦购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柳州东路**商业楼。
经营者:祝文杰。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来悦购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