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140号之一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3342845T,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科技创新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西北狼渔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XXJ69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01-8。
法定代表人:傅小铸。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创美公司)与被告江苏西北狼渔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2020年10月29日,三友创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此款已由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