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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刘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863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与刘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刘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8631号 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双岗上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炳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蓉,女,199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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