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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招远市大林印刷文化办公用品门市部、招远春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92民初815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招远市大林印刷文化办公用品门市部、招远春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大林印刷文化办公用品门市部;招远春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81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大林印刷文化办公用品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经营者:林学锋。

被告:招远春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罗峰路**。

经营者:林学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大林印刷文化办公用品门市部、招远春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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