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815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润,山东智峰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大林印刷文化办公用品门市部,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经营者:林学锋。
被告:招远春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招远市罗峰路**。
经营者:林学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大林印刷文化办公用品门市部、招远春林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