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7423号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HongKongPepchiFood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银高国际大厦****。
董事:符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城赞的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06WAY82。
经营者:郑明飞。
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莞城赞的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莞城赞的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香港百味芝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