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4273号 原告:南通梦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南村**。
法定代表人:宋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忘忧草化妆品店,经营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淞江路西福鑫家园**501。
经营者:张艺凡,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梦诗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忘忧草化妆品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