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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执6728利惠公司与黄思雄侵害商标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2执6728号
案件名称20执6728利惠公司与黄思雄侵害商标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黄思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12执6728号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

被执行人:黄思雄,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

利惠公司申请执行黄思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粤0112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同时,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所在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20年10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粤0112执67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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