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03民初4509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51585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被告:邓昌友,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15号第五层(平菜袁路第四层)第B4037号,注册号500103608935440。
经营者:邓昌友。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昌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