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3民初25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青树坪百惠民生鲜商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青树坪镇步行街口。
经营者:朱加柏。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双峰县青树坪百惠民生鲜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云霞人民陪审员 颜映霞人民陪审员 李满来二○二○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刘赛书记员刘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