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知民初134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珊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江县小彭通讯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经营者:贺勇。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桃江县小彭通讯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