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58号 原告:宁波升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光明工业区文体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172438946。
法定代表人:黄新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超、匡霖,浙江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利音响制造(宁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中官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5595387H。
法定代表人:JesperSchartau。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一平、徐立华,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升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利音响制造(宁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升亚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波升亚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升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宁波升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升亚电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