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08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元,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幻影化妆品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姚村文博园商业街底商**楼6-03。
经营者:姚周鹏。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幻影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周宝玲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